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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問:核驗期刊真實性是否符合破除“四唯”傾向?
答:二者并不沖突。2022年11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職稱評審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60號),其中明確規定:合理設置論文和科研成果要求。各職稱系列逐步將論文“必選”轉變為成果“多選”,建立“菜單式”評價指標體系。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配合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嚴厲打擊論文代寫代發、虛假刊發等違紀違規行為,鼓勵科研人員把高質量論文發表在國內科技期刊上。對于抄襲、剽竊、不當署名等學術不端行為,按照《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等有關規定處理,撤銷取得的職稱,記入職稱申報評審誠信檔案庫,情節嚴重的在一定期限內取消職稱及崗位晉升資格。
《關于做好我市2024年度職稱評審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加強落實人才評價破“四唯”相關要求,各市屬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應對照檢查本專業職稱評審中,論文、科研項目、經費數量、獲獎情況、頭銜、稱號等條件是否對職稱申報構成實質性門檻限制(不具備上述條件即無法申報),已構成門檻限制的,應按照省級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通知要求,提出可由申報人自行選擇的替代性指標,在本專業年度職稱評審工作通知中予以明確,并抄送我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綜上,申報人不是必須要發表論文才能參加職稱評審,但若申報人是通過論文條款來申報職稱的,則必須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40號)第十五條“申報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申報材料,對其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的規定,確保論文的載體為合法(合規)出版物,這是提交申報材料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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