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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申報單位是否有核查義務?
10.問:申報單位是否有核查義務?
答:有義務。《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40號)第十六條規定,申報人所在工作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第四十條規定,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申報人所在工作單位未依法履行審核職責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并責令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24〕56號)第九條將“未按規定履行申報材料審核、推薦職責,放縱、包庇或者協助申報人弄虛作假”納入對申報人所在單位重點監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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