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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評審通過人員發現套刊、假刊等虛假材料,可否免予處理?
答:不可以。根據《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 40 號)第三十九條規定,中報人通過提供虛假材料、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或者通過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職稱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撤銷其職稱,并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限為 3年。
《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24]56 號)第十七條規定,實行職稱申報誠信承諾制度。申報人在提交職稱申報材料時應同時簽訂個人承諾書,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等進行承諾承諾不實的,3年內不得中報評審職稱。中報人存在本辦法第五條所規定違規行為之一的,記入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3年作為以后申報評審職稱的重要參考。中報人通過本辦法第五條所規定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經核實即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評審單位予以撤銷。我市年度評審工作通知明確規定,對職稱申報、推薦、評審等環節嚴格實行“誰審核,誰簽名;誰簽名誰負責”的管理責任制,對弄虛作假行為追究責任。對提供虛假材料等違規情形記錄在案,作為今后申報、評審的重要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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